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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2014-06-10 16:05  

为了加强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规定时间内到校,持学生证和交学费收据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并给予通报批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60学时)不得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上课、上机、考试、政治理论学习、军训、实习、实训、义务劳动、早操及其他学生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其中早操每旷操三次记旷课一节。

第三条 学生在节假日一般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所在系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按规定办理。

请假在一至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至七天者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由系主管学生领导或系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审批。在外地实习期间,一周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周须报系主任批准。因病请假必须出具有关医院证明。假满后,应向系办公室及时履行销假手续。需续假者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必须委托班主任或辅导员向系里说明情况。事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如请假理由不实,弄虚作假,不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需出具医院诊疗证明。

第七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副班长具体负责。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考勤纪录,每周统计一次,报所在系办公室。各系应定期统计各班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书面送交学生处。各系要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学生处要及时对各系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 学生处将不定期对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各系、班学生工作综合考评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学生,其具体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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