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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2014-06-10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各类、各层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适用

第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是学院对犯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行为错误的一种纪律处分;

(二)严重警告:同样是通过警告,使违规、违纪的学生认识本身的违规、违纪行为。其所适用行为比警告所适用的行为严重;

(三)记过:是学院对犯有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纪律处分,介于警告、严重警告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之间;

(四)留校察看:是学院对犯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做出的一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表现不佳或继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延后解除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到期学院未做出其他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一律给予记过处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表现证明,学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

(五)开除学籍:是学院对犯有十分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是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较轻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多处伤害或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如需缝合的伤口,出现骨折,造成他人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虽未参与打架,但挑起、鼓动打架者,致使事态扩大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参照以上第一、第二、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医院诊断证明是重要判定依据。

第九条 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成后果但未构成犯罪或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提供信息、工具,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参照第一、第二、第三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毁坏学院教学设施,损毁或擅自移动路标、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造成交通、施工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阅读、传播、制作、贩卖非法图书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阅读非法图书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制作、贩卖非法图书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围观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依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有关规定妨害管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在宿舍做饭、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安全和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和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学生集体旅游,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贩卖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扰乱社会和学院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在校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未经批准,以学院、系或各级组织的名义开展有损集体声誉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视其旷课学时数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9学时及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包括的违纪行为,但经查实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纪情节轻微,不够处分条件的,责令其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团学干部受处分者应先撤销其干部职务,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处分的主要材料: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三)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四)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班委会及班主任意见;

(五)学生处分登记表;

(六)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七)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及时查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般由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违纪者的认识材料和系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因学生旷课申请处分的,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其他各类违纪处分,由系上直接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部门要安排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系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涉及跨系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与保卫部门、学生所在系共同调查;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涉及学生安全及校园秩序的由保卫部门牵头,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及学院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处理。

(三)违纪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所在系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系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后,上报学院审批;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负责送交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申诉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和保卫部门负责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者,由学院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处分材料,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院按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依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毕业班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在未离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和本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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