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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2014-06-10 1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某一阶段德、智、体、美等方面的量化考核,是对学生在校表现做出的全面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素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凡普通高职在籍学生均应进行综合测评。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分两学期考核,考核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开学后第四周前完成,其资料收集时间为上一个学期。综合测评从第二学年开始,新学年开学后第四周前完成工作,综合测评成绩为所测评学年两学期考核成绩的数学平均值。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综合测评由德育(包括美育)、智育、文体三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德育(含美育)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及日常文明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德育互评分、现实表现鉴定分、平时记录加、扣分四部分组成,德育(含美育)部分成绩满分为30分。

(一)基本分5分,指每个学生的基本得分。

(二)德育互评分5分,指全班学生对每位学生的评定平均所得分。其中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

(三)现实表现鉴定分不超过10分,指测评组织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对其的鉴定得分。班测评小组和系测评工作小组可分别控制一定比例。

(四)加分满分不高于10分,其中荣获系以上荣誉称号的可加2-8分;受通报表扬一次可加0.5-1分;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其成员可加1-2分;担任团学干部可加0.5-2分,学生在思想政治及日常文明行为表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适当加分。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类似行为应予以适当扣分。

第八条 智育主要考核学生的在校学习状况。由课程成绩换算分、能力加、扣分组成,智育部分成绩满分为50分。

(一)课程成绩换算分不超过45分(按学生学年平均成绩×课程成绩换算分满分/10计算)。课程是指教学计划安排的除体育课外的全部课程。

(二)加分满分不高于5分,学生通过英语AB级且成绩达到一定分值可加2-3分;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可加4-5分;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加1-3分;学生加自学考试通过一门可加1-2分;学生在不同级别学科竞赛中获奖可加1-5分;学生在不级别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可加0.5-8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可加0.3-2分,学生在学习、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其他成绩的也应予以适当加分。学生有补考重修等现象的应予以适当扣分。

(三)课程成绩换算分和加分比例,可根据不同年级有所区分。

第九条 文体主要考核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参加文体活动的能力等。由体育课成绩换算分、早操出勤率成绩换算分、身体达标状况及文体活动加、扣分四部分构成,文体部分成绩满分为20分。

(一)体育课成绩换算分满分5分(按5×体育课成绩(百分制)/100计算),如学年内未开设体育课则该项并入早操出勤率计。

(二)早操出勤率成绩换算分满分为5分,如学年内未开设体育课则满分为10分,按(或10)×早操出勤率计算。

(三)身体达标状况按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分别计1-4分。

(四)加分满分为六分,学生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可分别加1-6分,早操出勤为全勤者可加1-3分,无故旷操或迟到、早退者应予以扣分。

第十条 以上同一种类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得分超过该项满分者以满分计,不足满分者按实际得分计;同一行为扣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扣分,扣分不封底,扣完该部分得分为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系要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系学生综合测评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系团工委正、副书记、班主任和系学生会主席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综合测评考核开始前,各学生班要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测评小组由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学生代表两人组成,男女比例要适当,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投票产生,组长由班长担任。每届测评小组只对本学期综合测评考核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和平等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一)班主任按班召开综合测评动员会议,产生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

(二)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分工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三)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所整理材料进行核实,加盖公章,下发各班;

(四)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按照原始材料,对相关学生进行加、扣分,并完成其他事项。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上报所在系;

(五)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班公布考核成绩;

(六)新学年开始后,各班综合测评小组先完成上学期考核任务,并负责计算上学年两学期考核平均成绩作为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最终成绩;

(七)学生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写出学年自我鉴定,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交班综合测评小组上报所在系,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班公布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次。

(八)学工部(处)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应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及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经系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召集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评。

第十八条 各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接受学生对测评结果的问询。

第十九条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及《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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